【大河财立方消息】因保荐中鼎恒盛上市过程中,多项核查意见不准确,国泰海通被深交所通报批评,两名保荐代表人被“封杀”半年。
5月23日,深交所对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经查,在保荐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恒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国泰海通及两名保荐代表人贾超、陈金科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中鼎恒盛对招股书中部分原始业务资料进行重新制作,对2020年至2022年6月的财务核算进行重新整理。
一是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2020年,中鼎恒盛母公司单体报表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理账前后差异率分别为43%和36%,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差异率分别为20%和24%。
二是存货理账未依据原始业务单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末,中鼎恒盛存货账面价值增长较快,分别为0.65亿元、1.20亿元、1.47亿元和1.84亿元。经查,中鼎恒盛对存货进行理账的依据并非原始业务单据,而是由仓库人员制作且仅由仓库人员审核的出入库单,部分存货入库对应的供应商发货单系后补。
深交所称,上述行为反映出中鼎恒盛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中鼎恒盛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按照规定充分关注中鼎恒盛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审慎核查理账涉及的原始业务资料单据,核查过程中未获取原始业务单据作为穿行测试的支持性证据,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此外,国泰海通还存在未充分核查中鼎恒盛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关注中鼎恒盛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中鼎恒盛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督促中鼎恒盛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等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2月27日,中鼎恒盛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024年3月4日,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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